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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0-11-12
案件焦點
爭議商標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商號權;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能否突破區分表認定為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案件簡介
訴爭商標:薄荷糯米蔥(35類,11413148號)
引證商標一:薄荷糯米蔥(25類,10433132號)
引證商標二:薄荷糯米蔥(18類,10433194號)
原告:上海逸格品牌策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逸格公司)
被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原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
第三人:北京薄荷糯米蔥服裝服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薄荷糯米蔥公司)
薄荷糯米蔥公司于2009年成立,主營服裝領域,因為創始人洪晃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因此“薄荷糯米蔥”吸引了眾多媒體的宣傳和報道。成立之后,該公司在服裝等商品上申請了“薄荷糯米蔥”商標。
此后,逸格公司在第35類服務上申請了第11413148號“薄荷糯米蔥”商標。2015年12月,薄荷糯米蔥公司對逸格公司申請的該商標提起無效宣告,主張該商標與引證商標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損害商號權等條款。
商評委以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服務與兩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服裝、書包等商品存在關聯性,認定二者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對爭議商標在“替他人推銷”服務上予以無效宣告。
逸格公司不服該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
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銷”服務,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不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但訴爭商標損害了薄荷糯米蔥公司的商號權。商評委作出的被訴裁定適用法律、法規存在錯誤,但實體審查結論正確,無撤銷的必要。逸格公司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律師點評
本案在評審階段充分主張了可能適用的條款,為后續訴訟程序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評審階段獲得支持后,本案代理人在訴訟中仍然深入挖掘證據,發現薄荷糯米蔥公司不僅銷售自有品牌,同時還為代為宣傳、銷售其他品牌的服裝,屬于典型的“替他人推銷”服務。于是,進一步指導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同、發票等相關證據,用以證明訴爭商標申請之前,薄荷糯米蔥公司已經實際從事該服務領域。最終,一審法院雖然未支持商評委突破區分表認定類似的認定,但仍然以訴爭商標侵犯薄荷糯米蔥公司的在先商號權對其予以無效宣告。
在適用相對條款的商標確權案件中,商標顯著性、知名度、標識近似程度、商品類似程度、惡意等均是需要綜合考量的因素,而這些因素也像蹺蹺板一樣,若某一個或某幾個起到了較強的作用,其他因素的判斷標準則會相對降低。本案引證商標及第三人的商號“薄荷糯米蔥”顯著性非常強,其采用了完全不相關的三種食物組合,給人耳目一新的感覺,其他主體創造出完全相同標識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逸格公司在薄荷糯米蔥公司注冊并推出該品牌之后,申請注冊了與之完全相同的商標,顯然難謂善意。在此情況下,對于商品類似程度、知名度的認定標準就會適當降低。所以,建議企業盡量選取獨創性、顯著性較強的品牌名稱,這樣既有利于商標順利通過核準注冊,又能獲得更強的保護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