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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9-03-14
案件焦點
通過本案成功使法院認定紫光集團為涉案美術作品權利人
案情簡介
原告紫光集團訴被告商評委、第三人廣州道影公司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一案,智信禾訴訟團隊代理原告紫光集團參加一審訴訟,經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成功認定訴爭商標損害了紫光集團在先著作權,撤銷了被告作出的裁定。
2012年7月30日廣州道影公司申請注冊了訴爭商標“道影及圖”,指定使用在第9類的“導航儀器、運載工具用導航儀器(隨載計算機)、衛星導航儀器、手提電話、電話機、可視電話;運載工具用蓄電池、運載工具用電池、電池充電器、電池”商品上。
紫光集團是以集成電路、芯片、云戰略為核心戰略的中國高科技領域的世界級企業集團。經過三十年的卓越發展,紫光集團已在國內外市場及同行業中享譽盛名,訴爭商標的圖形部分系紫光集團的企業LOGO,該LOGO已持續使用近30年。紫光集團在法定期限內,對訴爭商標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商評委僅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對部分商品予以無效宣告,而未采納紫光集團提出的其享有在先著作權,應對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宣告無效的請求。紫光集團不服,委托多禾律師事務所代理本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裁判要旨
法院認為,涉案美術作品具有較強的獨創性,屬于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根據紫光集團提交的證據,可以初步證明紫光集團有權主張著作權,訴爭商標的圖形與美術作品完全相同,構成基本相同的作品。訴爭商標申請日前,紫光集團已將涉案美術作品注冊為商標,且經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認定第三人具有接觸涉案美術作品的可能性。第三人未經允許注冊包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訴爭商標,損害了紫光集團在先著作權,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律師點評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該條中的“在先權利”系指除商標權之外的其他受法律保護的在先權利,其中包括在先著作權。
對于在先權利人來講,其通常會選擇在核心的商品或服務類別注冊商標,而不會在所有的商品和服務類別上全部進行商標注冊。權利人若想防止他人在其他商品或類別注冊近似商標的“搭便車”行為,通常會以“馳名商標”或“在先著作權”來提出主張。就兩種主張而言,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認定采用較為嚴格的標準,在先商標有可能因不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而無法獲得跨類保護,且實踐中,即使主張“馳名商標”亦必須考慮商品范圍是否會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而對商標圖案認定構成在先著作權的難度遠低于認定馳名商標,同時,主張在先著作權通常考慮的是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意,而極少會考慮商品范圍是否相對類似,這就導致對著作權的保護范圍事實上產生了強于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效果,因此能否將商標圖案認定構成在先著作權,對于企業的商標保護是極為重要的。
本案中,紫光集團早在1992年就已將涉案圖形作為企業LOGO持續使用至今,但一直未能認定紫光集團將該圖形的在先著作權,亦未認定構成馳名商標,使該圖形的保護力度較弱。代理律師根據與紫光集團溝通后了解的訴訟目的制定了相應的訴訟策略,本案難點在于現有證據難以認定紫光集團為涉案圖形的著作權人,且該圖形雖極具創意,但設計相對簡單,有可能被認定不構成美術作品。圍繞上述問題,代理律師認為應就該美術作品的獨創性、使用時間、權屬證明以及第三人的惡意等方面補充提交相應的證據。但涉案圖形創作完成并投入使用的時間距今已有近三十年,證據的搜集查找工作存在較一定的難度。經過紫光集團工作人員的多方努力,最終在海量的檔案中查找出重要的證據線索,使代理律師順利完成了舉證工作,并最終使法院認定紫光集團享有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判決撤銷了商評委所作裁定。
該案判決使紫光集團用了近三十年的企業LOGO成功獲得了保護,其作為在先判例將成為紫光集團后續打擊其他惡意抄襲、模仿商標注冊行為最有力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