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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6-12-22
案件焦點
美術作品與商標近似判斷主要依據的因素有哪些
案情簡介
原告尤文缺訴被告商評委、第三人劉穗婷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案,智信禾訴訟團隊作為第三人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北京知產法院審理后,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9年4月27日第三人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交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 “餐廳、咖啡館、養老院”等服務項目上,申請號為7352848。
2014年9月,原告向被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享有“長阪”在先著作權,在先使用“長阪”商標,第三人系惡意搶注。
2015年8月27日,商評委作出被訴裁定,未支持原告的請求。
裁判要旨
原告提交的《長阪》、《長阪壽司》作品為美術作品,與訴爭商標對比,二者在書法字體、構圖方面差異較大,不構成相似的美術作品。
原告所提交的證據中,部分顯示形成時間于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的證據均非商標使用證據,且與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時間相隔較近,不足以證明在訴爭商標申請之前,原告所主張的“長阪”商標已先于訴爭商標使用并具有一定的影響。其余證據多形成于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之后,無法證明原告對“長阪”商標的在先使用情況。
綜上,法院認定被告作出的被訴裁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闡述了適用2001年《商標法》第31條規定的“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認定標準。適用該條款應滿足4個要件:
1、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
2、商標相同或近似;
3、商品或服務類似;
4、訴爭商標的注冊人系惡意搶注。
若要適用上述法條,舉證應圍繞上述四點進行,而實踐中,原告往往很難找到滿足上述要求的證據,這就提醒權利人,申請商標應在品牌成立時同時進行,避免遭到他人搶注,從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