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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6-06
什么是專利申請中的優先權?
專利申請中的優先權是指,當申請人首次在一個國家(或地區)就某項發明創造提交了專利申請后,在一定的法定期限內再向其他國家(包括本國或其他成員國)就相同主題的發明創造提出專利申請時,申請人有權要求后來的申請以其首次申請的日期作為實際申請日期。
這意味著,在判斷新穎性和創造性時,后續申請的審查將考慮首次申請的日期,而不是實際提交后續申請的日期。
無效案例分析
4W112690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第54441號)
案件簡述:
涉案專利號:ZL200880008630.6
發明名稱:用于提供有效不連續通信的方法和設備
專利權人:諾基亞技術有限公司
無效宣告請求人: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
審理結論:宣告涉案專利的專利權部分無效
案情介紹:
涉案專利的優先權日為2007年02月06日;2008年02月06日;申請日為2008年02月06日。針對涉案專利,無效請求人于2021年07月09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請求宣告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34全部無效。
請求人認為,涉案專利在PCT國際申請階段即要求享有于2007年02月06日提交的、美國臨時申請60/888,514的優先權,然而,該臨時申請的申請人為其發明人“Troels kolding”,與涉案專利的申請人“諾基亞公司”以及之后的專利權轉讓的受讓人“諾基亞技術有限公司”均不相同,但未按照相關規定在PCT請求書或優先權聲明中提供轉讓證明,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系統中也未查詢到該臨時申請的轉讓信息,涉案專利在進入國家階段時也未能提交相應的轉讓證明文件。專利權人提交的關于美國臨時申請60/888,514的優先權轉讓的證明,簽署日期是2021年9月8日,不符合專利合作條約實施細則和中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依規定不應享有優先權。
合議組認為,美國臨時申請60/888,514的申請人為“Troels kolding”,涉案專利原申請人為諾基亞公司,后變更為諾基亞技術有限公司,在無效審查中,專利權人理應提供享有優先權的證明以供合議組進行審查。諾基亞公司已經享有涉及該臨時申請60/888,514的所有權益,并且諾基亞公司已經將該權益轉讓給諾基亞技術優先公司,專利權人提供的優先權轉讓證明雖然簽署日期在后,并不影響優先權的認定,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有權要求優先權。
總結: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與在先申請文件副本中記載的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不一致的,應當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材料,未提交該證明材料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上述涉案專利中,鑒于專利權人與在先申請的申請人不同,請求人對涉案專利能否享有優先權提出了質疑。
如證據所示,專利權人在無效階段之前也未提交任何與優先權轉讓相關的證明文件,并未盡到證明義務。無效請求人于2021年07月09日提出無效請求,優先權轉讓證明的簽署日期是2021年9月8日,很明顯優先權轉讓證明為后補的證明文件。
雖然涉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主動提交優先權轉讓證明的程序上確實存在瑕疵,但是美國臨時申請的原申請人為諾基亞公司的發明人,該涉案專利應當為職務發明創造,諾基亞公司對職務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進行了規定,諾基亞公司已經享有涉及該臨時申請的所有權益,無效審查中為了避免專利權人權利的損失,認定專利權轉讓后專利權人也應當享有該優先權,優先權轉讓證明的簽署日期并不影響優先權的認定。
啟示:
優先權是否成立在審查階段、無效階段對于評價專利申請的新穎性和創造性都至關重要,雖然上述涉案專利在無效審查中認可了專利權人后補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文件,但是并不意味著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后補證明文件。
由于不同國家專利制度的差異,在進行專利權轉讓時,需要注意優先權的轉讓,按照規定提供優先權的轉讓證明,無法提供的應當盡量保留相關的證據,避免自身權益喪失。
另外,上述涉案專利也給出了一種參考的補救方式,對于后補的優先權轉讓證明應當盡量完善,提供在先申請的申請人為公司員工或關聯方員工的證據、公司關于職務發明創造的規定、權利轉讓時間等信息,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