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5-30
2023年2月24日,李某使用開源軟件 Stable Diffusion,通過輸入提示詞的方式生成了一張圖片,并將該圖片以“春風送來了溫柔”為名發布在小紅書平臺。后來李某發現,劉某在百家號發布的名為《三月的愛情,在桃花里》的文章里,使用了該圖片做為配圖。李某當即一紙訴狀將劉某訴至法院,李某認為劉某未獲得其許可就使用該圖片,還截去了該圖片的署名水印,使讀者誤認為劉某才是該作品的作者,這個行為嚴重侵犯了李某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
此案作為AI生成圖片侵權的第一案,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畢竟AI技術的出現大大搶占了“原創者”的原有市場,而使用AI技術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歸屬的問題討論也日益增多。本次李某起訴劉某一案,在網絡上也掀起了熱切的討論,本案審理法院的態度備受關注。
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該案中的人工智能生成圖片體現了人的智力投入,具備“獨創性”要素,并且體現了人的個性化表達,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1. 關于智力成果:“從原告構思涉案圖片起,到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止,這整個過程來看,原告進行了一定的智力投入,比如設計人物的呈現方式、選擇提示詞、安排提示詞的順序、設置相關的參數、選定哪個圖片符合預期等等。涉案圖片體現了原告的智力投入,故涉案圖片具備了‘智力成果’要件。”
2. 關于獨創性:“原告對于人物及其呈現方式等畫面元素通過提示詞進行了設計,對于畫面布局構圖等通過參數進行了設置,體現了原告的選擇和安排。另一方面,原告通過輸入提示詞、設置相關參數,獲得了第一張圖片后,其繼續增加提示詞、修改參數,不斷調整修正,最終獲得了涉案圖片,這一調整修正過程亦體現了原告的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涉案圖片并非‘機械性智力成果’。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涉案圖片由原告獨立完成,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綜上,涉案圖片具備‘獨創性’要件。”
3. 關于作品:“人們利用人工智能模型生成圖片時......本質上仍然是人利用工具進行創作, 即整個創作過程中進行智力投入的是人而非人工智能模型。鼓勵創作,被公認為著作權制度的核心目的......人工智能生成圖片,只要能體現出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就應當被認定為作品,受到著作權法保護。”
4. 關于美術作品:“涉案圖片是以線條、色彩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造型藝術作品,屬于美術作品。同時,涉案圖片在可以歸屬到具體作品類型時,沒有適用“其他作品條款”保護的必要性,其不屬于“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5. 關于著作權:“原告是直接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相關設置,并最終選定涉案圖片的人,涉案圖片是基于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且體現出了原告的個性化表達,故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筆者認為,AI生成的圖片只是將人的思想賦予到數據庫,再通過不斷的輸入以求達到最完美的狀態,其中不乏人類的參與。但是,人類并無法預料“參數”具體的輸出成果,這明顯區別于其他人使用的創作工具。雖然北京互聯網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但AI生成所產生的結果是否享有著作權還需個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