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5-06
考慮到澳門地理位置的重要性及各大企業在澳門的商標布局情況,繼前述文章中國澳門商標制度(一)之商標申請基本流程外,在此簡單介紹澳門商標異議、基于不使用的撤銷及無效宣告流程。
(一) 異議
異議流程:
1.異議申請。
2.商標所有人收到異議通知后1個月內進行答辯(不可延期)。答辯需提供的證據材料如:商標所有人對商標使用、宣傳等材料;商標在各國的注冊情況等。
3.在答辯遞交后,經科局將進行形式審查,并于15日內將遞交的答辯文件副本寄給異議人。
4.下發異議裁決。
澳門異議案件無質證程序,澳門經科局將根據雙方已遞交的證據材料直接做出審理和裁定。
5. 任何一方對裁決不滿的,可于刊登裁決公告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澳門初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審查時間:從遞交異議申請至裁決結果下發需時6個月左右。
所需文件:
1. 公證的授權書掃描件。若申請與異議為同一所處理,則無需再次提供委托書。
2. 異議人擁有、注冊及使用相關商標的證據材料掃描件。
注意事項:
1. 即便不進行答辯,亦不代表放棄被異議商標。答辯期截止后,經科局將依據雙方提交的陳述和證據做出裁決。
2. 雙方均只有一次異議和答辯的機會,無質證程序或其他任何程序。
3. 若異議人主張的在先權利處于不穩定狀態,審查員會暫緩對異議/答辯的審理,無需專門提出暫緩審理的請求。
4. 在異議/答辯程序中的任何一方包括勝訴方均不允許請求經科局判決訟費,雙方均各自承擔遞交異議和答辯的各項費用。
5. 在訴訟階段,敗訴方需承擔向法院繳納的訴訟官費而無需承擔其他費用如勝訴方的律師費等。
(二) 基于不使用的撤銷
撤銷程序:
1. 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經科局遞交宣布失效申請。
2. 經科局接到宣布失效之申請并確認文件齊備后,于15日內通知有關商標注冊之權利人。
3. 原商標權利人在收到經科局通知后,須在兩個月內作出答復(可申請延期一個月)。
4. 在原權利人作出答復之期間屆滿后,經科局于1-2個月左右裁定是否宣布有關商標之注冊失效。若裁決為注冊失效,則安排刊登政府公示,下發紙質裁定書。
5. 若任何一方對裁定結果不滿,可在刊登裁定結果公告之日起的一個月內向澳門初級法院提出上訴。
審查時間:撤三申請遞交至收到裁決通知,一般需時5-6個月。
所需文件:經過公證的授權書掃描件,可1個月內后補。
注意事項:
1. 以下情況下,不能視為商標之認真使用:
繼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而于緊接之三個月、失效申請被提出前開始或重新開始認真使用商標,且為權利人獲悉該失效申請可被提出之情況下方為之者,對其不予考慮。
2. 根據處理案件經驗,經科局對證據的審查相較大陸寬松,一般情況下商標權利人只要提交在過去三年內曾經有在澳門銷售及提供過相關產品和服務即可,對于使用證據材料的數量,銷售時間的持續性和在澳門銷售的地域范圍上沒有具體標準。
(三) 無效宣告
受理部門:法院
審查需時:12個月左右
所需文件:
1. 經公證的授權書。
由于部分法官不接受貿促會商事認證的授權書,需在申請人公司當地公證處辦理公證。委托書可以后補,但期限不固定,需視法官處理速度,一般不超過10天。
無效理由及證據材料:
1、關于無效申請人:
a)公司歷史;
b)公司經營情況描述;
c)公司產品說明;
d)公司的行業排名;
e)公司產品在消費者中的認知程度;
2.關于無效申請人之商標:
a) 商標的設計思路和說明,以及能證明此商標最早使用時間的證據;
b) 商標在各個國家/地區的注冊情況及相應的商標注冊證明;
c) 是否被評定為馳名商標或著名商標及相應的證明;
d) 公司使用該商標商品的獲獎情況;
e) 證明使用此商標商品銷售情況的證據(以澳門為主);
f) 證明此商標在行業內知名度的證據;
g) 證明此商標廣告宣傳、媒體報導道的證據(以澳門為主)。
但雖然可通過上述程序進行商標專用權的保護,但耗時耗力。因此,建議市場未動,商標先行,注意保留商標的使用證據,并對商標進行監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