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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11-09
【前言】
《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簡要說明文件,因此簡要說明是外觀設計專利的必備文件。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外觀設計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因此,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時需要提供簡要說明用于解釋圖片或者照片,那么在侵權判定過程中簡要說明能夠起到多大的解釋作用?
【正文】
簡要說明中包括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
在進行侵權判定時,首先需要考慮外觀設計與涉及侵權的產品的種類是否相同或相近,在兩者相同或相似的基礎上才能夠進一步考慮兩者的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近似。
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可以作為確定產品種類的參考,例如,“手機”和“手機模型”,通過名稱可以明顯區分兩個產品不屬于相同或相似的種類,其中“手機”的分類屬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中的14-03類(通訊設備和無線電放大器),“手機模型”的分類屬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中的21-01類(游戲器具和玩具),兩者分別屬于國際外觀設計分類中的不同大類,因此,即使手機和手機模型的外觀相同,手機也不會侵犯手機模型外觀設計的專利權,因為從名稱上即可判斷兩者屬于不同的種類。
相同種類產品是指用途完全相同的產品,相近種類的產品是指用途相近的產品,在外觀設計的初步審查階段,依據簡要說明中產品用途的描述來劃分產品領域,確定合適的分類號,因此外觀設計的產品用途對于確定分類號具有決定性作用。
對于多用途產品,需要寫明該產品的多種用途,例如,“帶計算器的手表”,應當同時給出“計算”和“計時”兩種用途;對于屬于同類別并且成套出售的多種獨立產品,需要對單個套件用途進行描述;對于專屬于某種產品的零部件,應當具體描述應用于何種產品,例如,產品名稱為“底座”,用途為“用于支撐”,并未指定是該底座是“電風扇底座”還是“臺歷底座”,則難以判斷產品的具體用途。
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不同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之間的組合,通常,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產品的色彩不能單獨構成設計要點。
由于《專利法實施細則》中明確指出,外觀設計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因此,對于在設計要點中未明確要求保護色彩的外觀設計,在進行侵權判定過程中,也不應將色彩考慮在內。
例如,晨光公司起訴得力集團公司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涉案專利了保護一支筆的外觀,照片中包括了一種配色,但在涉案專利的簡要說明中并未要求保護色彩。審理過程中,得力集團公司認為被訴侵權產品采用了與涉案專利不同的色彩,對整體視覺效果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因此與授權外觀設計不構成近似。對此,法院認為涉案專利的簡要說明中并未要求保護色彩,因此,在確定其保護范圍時,不應將色彩考慮在內。被訴侵權產品在采用與涉案專利近似的形狀之余所附加的色彩等要素,屬于額外增加的設計要素,對侵權判斷不具有實質性影響,否則,通過在授權外觀設計上簡單添加色彩等方式即可輕易規避專利侵權,這無疑有悖于專利法鼓勵發明創造以及促進科技進步和創新的本意。
需要注意的是,設計要點是申請人在進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自行作出的區別于現有設計所在的聲明,并不等同于外觀設計專利實際的保護范圍,授權的外觀設計不只是保護設計要點。
例如,深圳市基本生活用品有限公司起訴家居用品店侵犯其外觀設計專利,涉案專利保護一種雙層杯子的外觀,杯子提手處包括條文線圖案,杯蓋表面包括十字交叉線圖案,但簡要說明中載明設計要點在于整體形狀,并不包括圖案和色彩;被訴侵權產品為不存在線條圖案的雙層杯子。在侵權判定過程中,最高院認為雖然涉案專利的設計要點在于整體形狀,但并不意味著在確定其保護范圍時,除了整體形狀之外的其他外觀設計要素均不予考慮。因此,最高院在進行侵權判定時,仍然對涉案專利及涉訴侵權產品表面的線條圖案進行了整體比較,將判定的重心放在整體視覺效果是否會讓一般消費者發生混淆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