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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2-07-21
“菲利華曾將原索賠的二倍懲罰性賠償12094.50萬元的變更為36050.36萬元。”
近日,湖北菲利華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菲利華)發布關于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顯示,菲利華涉案金額36050.36萬元(約3.6億)的技術秘密糾紛一審判決結果出爐,法院作出共計198420145元(約1.98億)的判賠后,原被告雙雙提起上訴,目前案件二審暫未立案開庭。
2023年3月2日,菲利華發布公告稱,菲利華于2023年1月6日收到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2023)鄂01知民初7號。菲利華在該案中起訴陳某平、武漢鑫友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鑫友泰)、自然人肖某發(以下合稱“被告”)侵害其技術秘密。該次公告中,菲利華表示其原索賠的二倍懲罰性賠償12094.50萬元的變更為36050.36萬元。
菲利華表示,訴訟技術秘密糾紛的起源為菲利華前員工陳某平離職后與肖某發成立了鑫友泰公司,被告共同非法使用了菲利華技術秘密,非法生產、銷售侵權石英纖維產品,獲利巨大。且經司法鑒定,鑫友泰公司使用的技術與原告擁有的技術信息具有同一性。
公告披露,這并非菲利華首次起訴被告方技術秘密侵權。在此前的訴訟中,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21年作出(2021)鄂10刑初16號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陳某平、鑫友泰、肖某發犯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罰金共計2400萬。后被告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上訴,2022年12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此前相關報道:索賠變更為3.6億元,菲利華公司與前員工的技術秘密恩怨情仇)
對于這起索賠達36050.36萬元的技術秘密侵權訴訟,法院在近日作出了一審判決。據菲利華在2023年7月3日發布的公告顯示,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院出具的(2023)鄂01知民初7號《民事判決書》認定上述被告侵犯菲利華技術秘密,判賠金額合計19842.0145萬元。
1、被告陳某平、被告鑫友泰、被告肖某發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案涉技術秘密的行為,即立即停止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案涉8個技術信息,并銷毀記載上述技術信息的設備、圖紙、電子文檔等資料;
2、被告陳某平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300萬元;
3、被告鑫友泰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198419745元;
4、被告肖某發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菲利華經濟損失100萬元;
5、被告陳某平、被告鑫友泰光、被告肖某發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連帶向原告菲利華支付案涉訴訟財產保全申請費5000元;
6、駁回原告湖北菲利華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過,原被告雙方均不服一審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三被告的上訴請求主要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上訴請求。
菲利華公司的上訴請求主要為:
1、維持(2023)鄂 01 知民初 7 號民事判決書第五項;
2、撤銷(2023)鄂 01 知民初 7 號民事判決書第一項,改判被告陳某平、被告武漢鑫友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某發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技術秘密、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權產品,三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原 告擁有的與生產石英纖維技術相關的技術信息;被告陳某平、被告武漢鑫友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肖某發拆卸并銷毀記載技術信息的設備、圖紙、電子文檔等資料;
3、撤銷(2023)鄂 01 知民初 7 號民事判決書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改判陳某平、肖某發與武漢鑫友泰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連帶賠償湖北菲利華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202419745.00 元;
4、撤銷(2023)鄂 01 知民初 7 號民事判決書第六項,改判被告武漢鑫友泰 光電科技有限公司將其庫存的石英纖維產品交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銷毀。
從兩起案件的判決來看,菲利華訴訟的勝率似乎更大。在本次武漢中院作出的一審判決中,判賠金額接近2億元。雙方未來的案件走向如何,我們將持續關注。
附:公告全文
(原標題:技術秘密侵權糾紛一審判賠1.98億后,原被告雙方再提起上訴)
來源:知聯社 IPUn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