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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7-05-23
案件焦點
在不同審理階段如何判斷商標近似的問題:按照商標注冊審查階段的審查標準,首字讀音或字形不同的三字商標通常不會認定為商標近似,但是在后續的評審階段中,是否一律判定為近似商標則需綜合考量。
案情簡介
申請人:華潤紫竹藥業有限公司
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第5類 “人用藥,藥物飲料,醫用減肥茶,醫用止痛制劑,醫藥制劑,化學藥物制劑,衛生消毒劑,陰道清洗劑,醫藥用曬傷劑,醫用浴劑”
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請求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依法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裁判要旨
商評委經審理認為:“毓婷”并非固有的中文詞匯,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及獨創性,爭議商標同引證商標在文字結構、讀音等方面相近,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已構成近似商標。爭議商標指定的人用藥等商品與引證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相同或類似商品。鑒于申請人“毓婷”商標在國內醫藥市場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上述商標如共存于類似商品上,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混淆。因此,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律師點評
本案既要考慮商標標識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指定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本案代理律師通過充分舉證和論述,證明了引證商標“毓婷”的獨創性與顯著性,以及“毓婷”作為馳名商標的知名度,并結合兩商標在文字結構、讀音等方面的近似性等因素,從而協助申請人順利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