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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7-06-22
案件焦點
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均為圖形商標。商評委僅依據兩商標中小女孩同為大眼睛,站立時雙腿并攏、雙臂微張,得出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屬于近似商標的結論,過于片面。
上述特征為小女孩卡通形象普遍遵循的一些共同的表達手法,以展現其乖巧可愛,而人物的服飾、發型則是區分不同人物形象更為關鍵的要素。
案情簡介
北京清大合眾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大合眾公司)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5】第39912號商標駁回復審決定,委托我所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以下簡稱知產院)提起行政訴訟。知產院審理后,判決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該決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復審決定。
2013年12月26日清大合眾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提交涉案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 “節目制作、在計算機網絡上提供在線游戲等”等服務項目上,申請號為13810156。
引證商標的申請日為2013年1月24日,核定使用在41類的“動畫影片制作、動畫影片發行”等服務項目上。
2014年10月,商標局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
清大合眾公司不服上述決定,向商評委提出駁回復審申請。
2015年6月4日,商評委以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中的圖形在設計風格、圖形構成、外觀視覺效果等方面較為相近為由,駁回申請商標指定使用在第41類復審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清大合眾公司遂委托智信禾訴訟團隊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
涉案商標與引證商標的圖形雖均反映小女孩卡通形象這一事物,但是兩圖形在發型、服飾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使得兩圖形的設計風格及整體視覺效果差別明顯,不致引起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未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被訴決定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
律師點評
本案體現了在商標近似的判斷標準上,法院與商評委有所區別。二者標準不同的原因在于出發點的不同。商評委的審查員判斷商標是否構成近似,更多的是以《商標審查標準》為依據,考慮因素相對單一,而法院則更為強調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相關公眾即普通消費者,而非專業人士。同時申請商標是否已經形成穩定市場秩序,申請人的主觀狀態即是否存在“傍名牌”的不正當行為亦是法官的考量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