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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7-06-05
【基本案情】
申請商標(第35類) 引證商標(第35類)
申請人:丁美紅
指定使用服務:第35類“廣告;廣告代理;計算機網絡上的在線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廣告片制作;廣告設計;廣告策劃;廣告牌出租”
駁回理由: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駁回申請商標在第35類上述服務上的注冊申請。
『決定結果』
商評委經審理后認為: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案件解析』
本案涉及在不同審理階段如何判斷商標近似的問題:按照商標注冊審查階段的審查標準,各構成要素將分別審查,本案漢字部分“小林先生”與“林先生”進行比對,因“小”為普通修飾詞,所表述的含義與“林先生”
基本相同,從而認定兩個標識整體近似。而在商評委階段更注重標識的整體比對,本案代理律師主張申請商標因圖形與文字巧妙的融為一體,其顯著識別部分已不局限在文字部分,指定顏色的圖形更為鮮亮
突出,從而與引證商標形成了較大的區別。商評委支持了我方主張,認定申請商標與引證商標不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