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11-14
近年來,知識產權在各種場景下被提到的頻率逐漸增高。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或法人等主體依法,對其從事智力創作或創新活動所產生的知識產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也可以稱為“智力成果權”或“智力財產權”。
一、知識產權的分類
知識產權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商業秘密這幾種,本文中主要涉及這幾種知識產權在智力成果的保護方面的選擇。
專利權保護針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提出的新技術方案,或針對產品外觀做出的新設計。商標權保護商品或服務的標志。著作權即為版權,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原創性表達。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眾所知悉,具有商業價值,并經權利人采取相應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經營信息等商業信息。
二、針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
針對計算機軟件,其在開發后便自動具有著作權。
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不能擴大到開發軟件所使用的思想、概念、發現、原理、算法、處理方式和運行方法。但是,軟件本身的特點決定著其并不是普通智力范圍之內的作品。著作權法只可以對軟件的外在創作形式給予保護,而無法對它的技術創作思想給予保護。
純粹的著作權保護會給帶來一些問題:
一是仿制者模仿軟件的功能構思,進行軟件的多次重復、低水平開發設計,造成軟件開發資源的鋪張浪費;
二是侵權者利用簡易變更軟件的形式等手段就能輕易避開盜版的防火墻;
三是保密的軟件構思不利于軟件技術的普及和水平的提升。
可見,僅用著作權保護并不是其最理想的保護方式。
而專利保護的優點恰能克服著作權保護的缺陷。專利法可以對計算機軟件的本質技術內容,即軟件的技術創作思想給予合理的保護。
由此可見,專利法與著作權一起保護計算機軟件會更加完整全面。
另外,對于未公開的部分,也可以結合商業秘密進行保護,不論是具有外在表現形式的物質載體,還是技術代碼,均可以通過商業秘密來進行保護。
計算機軟件也是商品,可以通過商標進行保護,如通過商標權保護各個應用程序的圖標。
三、針對新技術的保護在專利和商業秘密中的選擇
針對研發出的一項新的技術,可以將其作為專利保護,也可以作為商業秘密保護,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綜合考慮。
1. 保密措施和期限:對有能力采取有效保密措施,防止技術方案泄露,且對技術方案希望長期得到保護的,可以考慮以商業秘密方式保護。若企業不能保證有效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無法保障技術方案不被泄露,則盡量以申請專利的方式進行保護。
2. 反向工程難度:若該技術方案容易通過反向工程而獲得關鍵技術信息,則應考慮通過專利保護(例如:簡單的機械領域技術)。若該技術方案很難進行反向工程,則可以考慮商業秘密的保護方式。
3. 商業價值期限:若該技術方案具有較長期的商業價值,則可以采用商業秘密進行保護(如可口可樂配方)。若該技術方案處于更新換代較快的領域,則可以考慮專利保護(如部分通訊、IT領域技術方案)。
4. 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若該技術難以符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則要考慮采取商業秘密保護。
結合上面4點,也可以考慮綜合保護方案:如將希望得到保護的核心技術采用商業秘密的方式保護,嚴格限制范圍并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對周邊技術采用專利方式保護。
此外,若屬于更新換代快的領域,或技術難度本身不高容易被反向工程方式獲得技術方案,可以對核心技術申請專利,對周邊難以符合專利授權條件的技術采取商業秘密。
對于不同的智力成果,可以參考以上思路針對性地選擇具體的保護方式,以對發明人的智力成果進行完善的保護,較高地實現智力成果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