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5-20
在這個數據驅動的世界里,信息已成為個人生活、企業運營乃至社會發展的核心要素。數據背后隱藏的法律問題卻如同一座錯綜復雜的迷宮,考驗著每一位數據探索者的智慧與判斷。
什么是數據呢?根據《數據安全法》第三條,本法所稱的數據,就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這一定義涵蓋了個人身份信息、個人瀏覽網頁記錄、消費記錄等多種形式的數據類型。小到個人使用手機、電腦等電子產品時瀏覽的網頁、下載的應用、存儲的文件,大到互聯網網站、手機應用軟件、各類政務平臺,都是數據。
數據的形式各種各樣,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有多種分類,如:
1. 按表現形式分類有數值數據、文本數據、圖像數據、音頻數據、視頻數據等;
2. 按數據結構分類有結構化數據、半結構化數據、非結構化數據等;
3. 按存儲和處理方式分類有靜態數據、動態數據。
……
數據的類型多種多樣,但數據之間也并非涇渭分明,同一種數據在不同的視角下也會有不同的身份。例如與我們日常生活越來越密切的短視頻,從短視頻本身來看其內容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或錄像制品。而在北京創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創銳公司直接抓取、搬運抖音平臺的5萬余條短視頻文件在其自己的APP進行展示傳播,法院認定創銳公司侵害了抖音平臺對這5萬余條短視頻組成的“數據”所享有的權利,構成不正當競爭。那么法院為何在該案中把短視頻看做了數據呢?
著作權法是針對單一著作權客體,保護的是每個網絡用戶為創作短視頻付出的勞動成本,并不是短視頻平臺收集者付出的成本。針對此類侵權,若要求抖音平臺獲取短視頻創作者的書面許可并進行有效制止將是十分困難的。因此法院結合平臺商業模式、經營規模及方式、傳播對象、獲利方式等因素,認為微播公司在收集、存儲、加工、傳輸、呈現整體短視頻付出了巨大成本,對短視頻整體享有重要的經營利益。抖音平臺整體短視頻產生的經濟價值區別獨立于使用單一視頻內容產生的經濟價值,應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數據的使用方式各式各樣,直接搬運他人數據偽裝成自己的數據已是不合理法的,對于不僅將數據偽裝成自己的還以此售賣獲利的行為更是需要嚴厲打擊。例如在學而思公司不正當競爭案中,學而思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中使用和售賣的數據,是愛拼公司通過投入智力勞動,對諸多高校畢業生十年間的就業薪酬及就業行業相關數據進行收集、深度分析與系統整合而形成的大數據產品。該數據已經在相關領域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從而使愛拼公司獲得了更多的交易機會及用戶流量,提升了競爭優勢,涉案數據已經成為愛拼公司的重要經營資源。
學而思公司未經愛拼公司的合法授權,以不正當手段使用和售賣他人勞動成果來提升自己的競爭優勢,損害了愛拼公司的市場地位和經濟利益,違背了市場競爭中的公平原則。因此在商業活動中,企業應當依靠自身的創新和服務質量來吸引用戶,而非通過不正當手段侵占他人資源。
結語
類型繁多的數據如同璀璨星辰,照亮了科技創新與商業探索的道路,每一種數據類型都是現代社會不可或缺的知識寶藏。然而,數據的廣泛應用與價值挖掘不應成為不正當競爭的溫床,而應成為推動行業進步、促進社會公平的正能量。我們需通過加強自我約束,提升合規意識,尊重數據權利,共同營造一個健康、開放、公平的數據生態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