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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4-11
隨著AI技術日新月異的發展,AI不僅能輔助人類進行科學研究與創新,甚至能夠獨立地生成新的技術方案。這些由AI創作的技術方案能否在中國專利法的規制下獲得專利保護,成為了一個亟待解答的問題。本文將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以下簡稱《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分析AI生成的技術方案的專利適格性及其面臨的挑戰。
一、AI生成的技術方案的專利“三性”判斷
我國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方案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三個基本條件。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對于AI生成的技術方案,其新穎性主要取決于生成過程中是否有足夠的隨機性或學習能力使得最終輸出的結果相對于現有技術庫具有前所未見的特點。若AI確實獨立創造出一種全新的技術方案,那么這種技術方案原則上符合新穎性的要求。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AI生成技術方案的“突破”往往源于其強大的數據處理能力和復雜的算法設計,如果這種技術方案能夠展現出超越人類常規思維路徑的獨特性,或是能解決傳統方法難以攻克的技術難題,那么在創造性上亦可得到肯定。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AI生成的技術方案只要能夠在現實中實現,并帶來實際的經濟效益或社會價值,即可符合實用性要求。
二、AI生成的技術方案的發明人確定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結合《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4.1.2節對發明人的解釋“發明人應當是個人,請求書中不得填寫單位或者集體,以及人工智能名稱”,可知,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AI作為一種非自然主體,顯然不能直接作為發明人。因此,對于AI生成的技術方案,普遍認為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無法獲得專利保護。
從世界范圍來看,各國對于AI作為發明人也基本上持不予認可的態度。以DABUS案為例,DABUS是由美國計算機科學家Stephen Thaler研發的AI系統,該系統獨立地生成了兩項技術方案:“一種食品容器”和“一種新型警示燈”。Thaler主張由于DABUS是在沒有直接人工干預的情況下構思和生成了這些發明,因此DABUS應認定為發明人,基于此向多個國家提出了專利申請。
英國最高法院在審理此案時明確表示,根據現行英國專利法,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AI不具備被列為發明人的法律資格。法院認為,“發明人”這一角色目前只適用于人類個體,且法律中的相關表述暗含了這一要求。
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和聯邦巡回上訴法院均拒絕了DABUS作為發明人的申請。美國法律明確規定,專利發明人必須是自然人,即具有創造性的思維和能動性的個人。DABUS的專利申請因未能滿足這一法定要求而遭到駁回。USPTO認為,現行美國專利法不支持將非人類實體指定為發明人。
澳大利亞專利局最初駁回了該專利申請,但隨后澳大利亞聯邦法院認為AI生成的技術方案有資格獲得專利法保護,發明人的定義只是一個代理名詞,并非限定為自然人,肯定了DABUS的發明人資格;此后,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合議庭再次作出推翻此前結論的二審判決,認為AI不屬于澳大利亞《專利法》中的發明人。
目前,DABUS的發明人主體資格僅在南非得到了認可。南非專利局最初也拒絕了將DABUS列為發明人的專利申請,但隨后南非高等法院在2021年的一項判決中推翻了這一決定,成為全球首個正式認可AI可以作為專利發明人的司法判例。
我國的《專利審查指南》中已明確指出請求書中的發明人一欄不得填寫人工智能名稱,也就是說AI無法被認定為發明人,那么,AI生成的技術方案在我國專利法的框架下還無法獲得專利保護。但是,筆者認為對于操作、設計、改進AI方法/系統,使其生成創新技術方案的自然人可以被視為發明人,相應地,操作、設計、改進AI方法/系統的技術方案,通過合法程序進行專利申請,理論上可以獲得專利保護。
國際上對于AI生成的技術方案是否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態度,已經開始有一些轉變。2024年2月13日,美國專利商標局發布了《人工智能輔助發明的發明人指南》指出:人工智能輔助發明并非絕對不可申請專利;自然人對發明作出重大貢獻的發明可以獲得專利保護。可知,美國專利商標局對于能夠說明AI如何從海量數據中挖掘出新穎且具有創造性的技術點,以及在整個生成過程中自然人作出了重要的干預和貢獻的技術方案,可獲得專利保護持積極態度。
筆者認為,隨著AI技術進步和在科技創新中的作用日益顯著,對于AI生成的技術方案能否獲得專利保護的討論也將越來越激烈,適應其發展需求的專利制度也將與時俱進,以更好地服務于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對于企業和研究者而言,在利用AI開展技術研發的同時,也需要注重規范專利申請行為,合理界定和記錄創新過程,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