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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2-08
2023年6月13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發布《<評審案件中止情形規范>解讀》,極大促進了代理機構和評審案件當事人對評審案件中止審理規范的理解和適用。關于中止情形,分為應當中止的七種情形及可以中止的三種情形。其中與中止情形規范密切關聯的案件類型是駁回復審案件,而在駁回復審案件中,如果涉及的引證商標權利狀態不穩定且對案件結果有實質影響,同時申請人明確提出中止審理請求的情形,屬于應當中止的情形(具體要求見下圖)。
但最近我方在實操中遇到個別駁回復審案件符合上述應當中止審理的情形,但實際審理中并未中止,直接作出駁回復審決定。我們先來看看以下示例的情況:
當事人的某申請商標在注冊審查階段被商標局以《商標法》第三十條駁回,援引了2件引證商標,這2件引證商標覆蓋申請商標指定的全部商品群組,在提出駁回復審時處于撤銷復審程序中,權利狀態均不穩定,且對本案結果有實質性影響,我方在在駁回復審的簡單理由及補充材料階段均明確提出中止審理請求,認為該案情況符合中止情形(七),應當予以中止審理。但國知局在審理的過程中,并未中止審理,直接作出駁回復審決定(見下圖)。
根據這個案件結果來看,當前駁回復審案件是否中止仍存在一定自由裁量空間,并非符合中止條件就能當然認為案件能夠中止審理。
如果符合中止情形但未中止審理的駁回復審案件,建議當事人通過商標行政訴訟的預登記制度(即在駁回復審決定作出前引證商標處于不穩定狀態且對本案結果有實質影響的,最長享有12個月的預登記期限)進行救濟,通過預登記能夠獲得最長12個月的等待期,為申請商標的獲權提供更多可能。
最后,祝愿大家的案件都能取得理想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