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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2-05
引言
權利要求按照性質可以劃分為物的權利要求和活動的權利要求(方法權利要求),而方法權利要求是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如制造方法、控制方法、通訊方法等。這些方法權利要求一般是通過步驟的組合以及一定的步驟順序來實現的。
侵權訴訟中步驟順序是否對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制作用,以及如何進行侵權對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給出了判斷依據:
第十條規定“對于權利要求中以制備方法界定產品的技術特征,被訴侵權產品的制備方法與其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未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第十一條規定“方法權利要求未明確記載技術步驟的先后順序,但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閱讀權利要求書、說明書及附圖后直接、明確地認為該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步驟順序對于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具有限定作用。”
本文通過侵權訴訟案列,探討實務中“步驟順序”在專利侵權程序中的具體應用,并探討在撰寫過程中如何弱化步驟順序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指導案例】(2013)民提字第225號
申請號:200610049700.5
專利名稱:布塑熱水袋的加工方法
專利類型:發明
權利要求:采用了第一步、第二步……等方式限制了如下十二個步驟:①取材料-②形成組合層-③兩個組合層熱壓-④裁剪-⑤制作螺紋塞座-⑥安裝螺紋塞座-⑦修邊-⑧制作塞蓋-⑨制作密封墊-⑩安裝塞蓋和密封墊-?充氣測試-?包裝。
當事人雙方一致確認的是:
(1)被控侵權方法執行的步驟順序為⑦、⑥;
(2)被控侵權方法執行的步驟順序為?、⑩。
雙方的爭議焦點如下:
原告認為:
權利要求中步驟順序標號僅是為了敘述簡潔和清晰的需要,這些標號并不對步驟順序進行限制。涉案專利的說明書記載了⑩、?的順序可以調換,由此表明,該兩個步驟可以不按照嚴格的順序進行操作,說明書中記載的多個實施例足以支撐權利要求中并無步驟順序的限制。
被告認為:
步驟順序的改變產生了不同的技術效果。⑥、⑦的改變可以節省后一加工工序中被加工產品所占用的空間,提高加工效率,并使產品能夠直接進入檢測工序。⑩、?的改變使得在充氣前無需將塞蓋安裝好后再取下來進行充氣檢測,節省了時間,并保證了檢測質量。另外,權利要求固化了步驟順序,說明書中記載的另一步驟順序應該被捐獻。
一、二審法院認為:
被控侵權方法的⑥、⑦和⑩、?雖然分別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限定的順序不同,但其技術特征和技術效果無實質區別,可以適應于等同,因此認定被控侵權方法落入了涉案專利的保護范圍。
被告不服一審、二審判決,向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于2013年9月29日提審本案。再審程序中,雙方的部分爭議的焦點依然在于步驟互換是否構成等同侵權。
對此,最高院給出了指導性認定:
一、方法專利的步驟順序是否對專利權的保護范圍起到限定作用,從而導致在步驟互換中限制等同原則的適用,關鍵要看這些步驟是否必須以特定的順序實施以及這種互換是否會帶來技術功能或者技術效果上的實質性差異。
二、⑥修邊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使熱水袋好看,接近成品,其減少空間的作用非常有限,而且多余邊角料的存在不會干擾⑦的進行,因此這兩個步驟的調換對于整個技術方案的實現沒有實質性影響,故應認定為等同。
三、對熱水袋進行充氣試壓檢驗,需要通過熱水袋的口部進行。按照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步驟進行操作,在進行充氣試壓檢驗前,必須要從螺紋塞座中旋下螺紋塞蓋后方能進行,這種操作步驟實質上是增加了充氣試壓檢驗的操作環節,導致操作時間延長,效率降低。這種步驟互換所產生的技術效果上的差異是實質性的,故不構成等同。
四、對于在說明書中披露而未寫入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如果不適用捐獻原則,雖然對專利權人的保護是較為充分的,但這一方面會給專利申請人規避對較寬范圍的權利要求的審查提供便利,另一方面會降低權利要求的劃界作用,使專利權保護范圍的確定成為一件過于靈活和不確定的事情,增加了公眾預測專利權保護范圍的難度,不利于專利公示作用的發揮以及公眾利益的維護。涉案專利說明書明確記載了⑩、?的步驟可以調換,而這一調換后的步驟并未體現在權利要求中,因此調換后的步驟不能納入涉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應適用捐獻原則。
基于以上理由,最高院最終認定本案被訴侵權方法未落入本案專利保護范圍。
撰寫啟示:
方法權利要求是包括有時間過程要素的活動,這些方法權利要求一般是通過步驟的組合以及一定的步驟順序來實現的。即步驟順序是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是有限定意義的,無論是在創造性評價還是在侵權對比的過程中。因此,在專利的撰寫階段如何弱化步驟順序對保護范圍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意義。
一、在權要、說明書以及附圖中避免使用對步驟順序可能有限定作用的描述,例如:步驟一、步驟A、步驟S100等。這種撰寫方式明顯對步驟順序進行了限制,強化了方法權利要求中步驟順序的唯一性,應當盡力避免。另外,在撰寫專利文件時,可以對每個步驟進行命名,以便后續從權的引用。
二、在從權中盡量避免使用“在某步驟之前或之后還包括XX的步驟”的撰寫方式。例如可以直接限定還包括XX步驟,但是采用這種撰寫方式的時候需要注意說明書支持以及技術方案清楚的問題。
三、在描述實施例、有益效果時,盡量避免使用先……再……等類似的描述方式。有益效果是技術方案本來帶來的,在詳細描述技術方案與有益效果之間的關聯時,盡量避免步驟順序與有益效果之間的關聯。
四、在說明書中除了以“格式條款”的方式描述沒有對步驟順序進行限定之外,還應當結合技術方案進行詳細說明,例如說明步驟調換后對技術方案的影響等。另外,在描述的時候要注意捐獻原則。
五、答復OA、復審、無效階段,盡量避免突出步驟順序對創造性做出的貢獻。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的方式并不適應于所有的案件,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例如對比文件如果公開了各個步驟,不同點在于執行的步驟順序,那么為了獲得創造性,可能需要突出步驟順序對創造性所作出的貢獻。
對于方法權利要求而言,有的技術方案的邏輯性比較強,即使對步驟順序進行了弱化,但是本領域技術人員通過閱讀說明書依然可以確定技術步驟應當按照特定順序實施。例如一種信號處理方法,包括對語音信號進行采集、對采集的語音信號進行處理、對處理結果進行顯示。對于這種邏輯性比較強的技術方案,采集、處理、顯示必然是按照特定順序實施的。但是即使如此,在撰寫專利文件時依然要注意對步驟順序進行一定程度的弱化,培養弱化步驟順序的主動意識,這有助于對技術方案核心的提煉以及實施例的擴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