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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3-10-30
商標是一種能將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區別開來的標志,生產、經營者可以自行決定是否采用商標,以表示某一項產品或者服務來自于自己,具有顯著性,易于識別。在商標自愿注冊的原則下,商標有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之分。注冊商標是指需要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商標生產、經營者,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經商標局審查核準后予以注冊的商標。且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可以比未注冊商標獲得更全面的保護。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的情況下,他人不得擅自侵犯該商標權利。
但在檢索已注冊的商標的過程中,能發現不少商標中包含通用名稱,如“教育”、“電力”、“科技”等字樣,如果作為商標獲得專用權并不允許他人使用的話難免有失偏頗,所以此類情況有些申請人就可以考慮采用“放棄專用權”的操作,但這并非強制要求。
相關法律依據:
2022年實施的《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第四章商標顯著特征的審查審理中規定了: “如果其他要素具有較強顯著特征,商標注冊部門認為依據該要素有區分商品或者服務來源可能的,可以發出審查意見書,要求申請人對缺乏顯著特征文字部分放棄專用權。申請人未放棄的或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答復審查意見書的,對其該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實踐:
在申請商標包含《商標法》第五十九條列明的這些非顯著性元素的情況下,“放棄專用權”能夠提高通過審查的可能性,降低駁回風險,并借此獲得商標的核準注冊。
但是否任何缺乏顯著特征的商標組成部分,都可以通過放棄商標專用權而獲準注冊呢?
答案是,并不是。在審查中,如果商標被放棄專用權的部分:
1. 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特點或產地產生誤認;
2. 屬于《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的禁用元素。
那么這個策略并沒有什么大用。
那有人問了,如果申請商標的顯著性部分與別人具有在先權利的商標有近似性,是否可以通過對于顯著性部分聲明放棄專用權已獲得注冊呢?那其實還是要通過是否會引起公眾混淆的角度出發,即就算放棄該部分的保護權,但是公眾還是會通過該顯著性部分進行識別,所以該策略在這種情況下用處也不大。
所以放棄專用權在部分條件下可以采用,但是適用范圍并不大。如果申請人想只靠此策略就通過審查,那可能性并不大。放棄專用權可以采用,但無大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