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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8-27
8月26日,北京互聯網法院發布“服務保障新質生產力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全國首個涉《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效力認定案。在該案中,法院首次在司法裁判中確認《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對數據持有的證明效力,即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以作為原告享有數據財產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數據收集行為或數據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
數據知識產權是目前正在試點流通交易的一種數據權。此前,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了北京、上海、浙江等17個數據知識產權試點地方,以數據知識產權登記作為重要方式,探索數據確權新路徑。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2023年11月公布數據,已累計向經營主體頒發登記證書超2000份,質押融資總額超11億元,數據應用場景覆蓋范圍包括海洋、電商、醫療、地理信息、汽車制造、人工智能等多個領域。
在本案中,原告某科技股份公司是一家專業從事人工智能領域數據服務的科技創新企業,花費大量人力財力錄制了1505小時普通話收集采集語音數據。2021年,原告發現同樣從事人工智能領域數據服務的被告非法獲取該數據,并在其官方網站向公眾傳播該數據,允許網絡用戶隨意下載。
原告公司認為,原告是案涉數據集的首次制作人和合法權利人,依法享有數據權益。雖然數據權益保護制度尚不完善,但數據權益是明確應當予以保護的民事權益。被告與原告同屬數據處理行業從業者,有競爭關系,被告通過網絡實施非法獲取、復制、傳播案涉數據等侵權行為,且主觀存在過錯及惡意,被告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被告的行為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
被告某科技有限公司則從數據集的公開性、法律保護的缺失,到數據收集和轉售的合法性,以及與原告數據集的差異性等方面,全面反駁了原告的主張。
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理認為,原告主張已經對案涉數據進行了去標識化處理,案涉數據無法識別到被采集者個人,即僅擁有案涉數據難以對被采集人個人造成實際損害,可以認定原告收集語音數據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原告提交的《數據知識產權登記證》,能夠證明案涉數據集系由原告收集且持有,即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可以作為原告享有數據財產權益的初步證據,也可以作為其數據收集行為或數據合法性來源的初步證據。被告行為違反了數據服務行業誠信原則和商業道德,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及消費者利益,擾亂了數據服務市場競爭秩序。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萬元和合理維權支出23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北京互聯網法院副院長趙瑞罡介紹,該案為我國數據知識產權登記實踐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撐,也為數據產品轉化為數據資產提供了有益探索。
(信源: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