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2-06
近期,江蘇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印發了《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這是國內首個省級公檢法機關就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統一認識、明確思路、細化規則、規范辦案的工作指引。
《指引》積極回應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辦理的最新發展需求。省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知識產權庭)庭長湯茂仁介紹,此次發布的《指引》明確了辦理侵犯商業秘密刑事案件的總體要求,關于商業秘密屬性、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以及“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共同犯罪的認定思路,并規定了技術事實查明方式、鑒定程序及要求、鑒定意見的審查以及公安機關偵查的受理條件、立案審查標準、案件管轄、刑民交叉等多方面內容。一些內容契合此類案件的最新發展動態與現實需求,前瞻性、時代性強。
關于認定“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總體思路上,刑法修正案將侵犯商業秘密罪的定罪標準從此前以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調整為犯罪行為“情節嚴重”。司法解釋細化為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損失數額或者因侵犯商業秘密違法所得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或者“直接導致商業秘密的權利人因重大經營困難而破產、倒閉”兩種情形。針對這一變化,《指引》就不同入罪標準的認定分別進行了細化,明確考量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時,仍可以以給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作為主要的認定標準,并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確定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或者違法所得數額。
目前,辦理此類案件適用技術鑒定方式查明技術事實較為頻繁。為此,《指引》明確,是否需要委托技術鑒定由辦案機關綜合考慮具體案情決定,如通過召開專家會議、技術調查官輔助辦案等方式能夠查明技術事實的,可以不通過鑒定方式解決。《指引》還明確了一些無需技術鑒定的情形,如經營信息等非技術事實是否不為公眾所知悉以及同一性的查明,一般不通過鑒定方式解決;對于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技術秘密后未使用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鑒定;權利人記載技術秘密的技術資料與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處調取的其實際使用的技術資料相同的,可以不做同一性鑒定等等。
此外,《指引》還規范了鑒定程序,明確了鑒定機構和事項的確定、鑒定材料的質證、鑒定人回避、鑒定意見的審查等內容。
信源:央廣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