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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08-12
近日,北京字節跳動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開,案號(2021)京行終3271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判決書顯示,一審法院認為,字節跳動公司的訴爭商標(頭條BYTEDANCE及圖)與引證商標一至五(56頭條、360頭條等)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等,駁回字節跳動公司的訴訟請求。字節跳動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均含有“頭條”,且“頭條”均屬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原審判決關于訴爭商標與各引證商標分別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的相關認定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確認。字節跳動公司的相關上訴主張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前媒體報道,北京字節跳動有限公司以侵犯“今日頭條”商標權為由起訴湖南永和公司,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帶有“今日頭條魚”字樣的商品,最終獲賠134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