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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07-19
7月15日,新京報記者從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獲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北京棉田紡織品有限公司、北京無印良品投資有限公司對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無印良品(上海)商業有限公司北京朝陽第三分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的再審申請。
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認為,二審法院將品牌專賣店的門店招牌商標認定為“銷售日雜百貨服務”,屬于認定事實錯誤和適用法律錯誤。同時,為銷售商品而附帶提供的包裝袋不是獨立的商品,其所附商標是對商品商標的宣傳,不是對第16類的包裝用塑料袋或紙袋商標的使用,二審法院認定事實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確有錯誤。此外,無印良品上海公司、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商品包裝和商品宣傳推廣中使用“無印良品”商標的行為與(2018)京民終171號、(2018)京民終172號判決情形相同,屬于重復侵權。據此,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請求撤銷(2019)京0105民初27092號判決(簡稱一審判決)以及二審判決,由法院再審本案。
而法院認為,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主張二審法院將品牌專賣店的門店招牌商標認定為“銷售日雜百貨服務”錯誤。但是根據在案事實,無印良品朝陽第三分公司在涉案店鋪中除銷售毛巾、被子外,亦銷售文具、食品、家具、服裝、電器、化妝品等多種商品,故該店鋪并非專門銷售毛巾、被子等棉織品,而是銷售日雜百貨。“棉田公司、北京無印良品公司申請再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