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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09-06
摘要
本文以發明專利200910175855.7的復審決定(第109833號)為例,淺談在創造性答復過程中如何準確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案例簡述
涉案專利申請號:200910175855.7
發明名稱:通過在解鎖圖像上執行姿態來解鎖設備
申請日:2006-11-30
優先權日:2005-12-23
復審請求人:蘋果公司
審查決定:撤銷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13年04月09日對本申請作出的駁回決定。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實質審查部門在本復審請求審查決定所針對文本的基礎上對本申請繼續進行審查。
決定要點:在創造性的判斷過程中,當權利要求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相比,形式上存在多個區別特征時,需要在準確把握發明構思的基礎上,考慮這些區別特征之間的關系,并根據它們之間的關系客觀地確定該些區別特征實質上應當整體看待還是相對獨立,由此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并且,在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時,應當根據該些區別特征在發明中所達到的客觀技術效果進行確定,而不應帶有本發明為解決該技術問題而提出的技術解決手段的指引。在此基礎上,如果該些區別特征既未被其他對比文件公開,也不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且包含該些區別特征的技術方案能帶來有益的技術效果,則該項權利要求具備創造性。
決定的理由:
權利要求1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1所公開的內容相比,存在兩個區別特征。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準確把握發明構思,考慮兩個區別特征之間的關系,再根據兩個區別特征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本申請的發明構思是,在觸敏顯示器上移動僅有的一個解鎖圖像,將該解鎖圖像從第一預定位置拖動到預定解鎖區域時解鎖電子設備,在未拖動到預定解鎖區域時保持鎖定并將解鎖圖像返回到第一預定位置,從而在提高解鎖過程的便捷性的同時降低了誤解鎖的風險。根據上述對本申請發明構思的分析可知,區別特征(1)和(2)在技術上具有內在關聯,二者互相關聯、共同解決提高手持電子設備上解鎖的便捷性,并避免誤解鎖的問題,應當將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看待。在此基礎上,由區別特征(1)和(2)可以確定本申請權利要求1的方案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如何提高手持電子設備解鎖的便捷性并避免誤解鎖。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對比文件1本質是一種利用拖動圖標序列組成的密碼解除某個功能的限定的密碼方案,無法解決上述如何提高手持電子設備解鎖的便捷性并避免誤解鎖的問題。對比文件2僅僅是利用拖動實現圖標內容的互換,與設備的解鎖無關,因此無法給出解決提高手持電子設備解鎖的便捷性并避免誤解鎖這一技術問題的啟示。
綜上,權利要求1具備專利法第22條第3款規定的創造性。
總結
上述案例充分說明了,在權利要求與對比文件相比存在多個區別特征的情況下,需要準確理解發明構思,從發明構思的角度判斷多個區別特征是相互關聯還是相互獨立,從而確定需要將該多個區別特征整體看待還是獨立看待,進而基于該多個區別特征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如此才能準確地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
綜上,代理人在答復審查意見時,若遇到本申請的權利要求和對比文件相比存在多個區別特征的情況,首先可以根據本申請描述的背景技術、背景技術的缺陷、本申請為克服該缺陷采用的技術手段、以及采用該技術手段達到的技術效果確定本申請的發明構思,然后基于發明構思確定該多個區別特征之間是否存在技術聯系,即本申請達到的技術效果是否必須要求該多個區別特征之間相互支持相互作用才能達到,再基于多個區別特征之間的聯系,將該多個區別特征看做一個整體,確定該整體的特征實際達到的技術效果,進而確定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將確定的本申請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與審查意見中確定的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進行比較,若不同,一般情況下可能是,審查員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過于上位,或者審查員忽略了多個區別特征之間的技術聯系,導致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過于下位,但無論是過于下位還是過于上位,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不準確都會影響后續對區別特征的評述,可能導致后續評述是錯誤的。因此,代理人可以從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入手,對審查員后續關于區別特征的評述進行分析以及答復。
【參考文獻】
[1]國家知識產權局.準確把握發明構思,確定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評析“通過在解鎖圖像上執行姿態來解鎖設備”發明專利申請復審案.2017-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