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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1-07-29
案情簡介
“盒馬鮮生”是阿里巴巴旗下的零售平臺,2017年7月14日,時任阿里巴巴集團董事局主席馬云現身盒馬鮮生品嘗剛剛出爐的海鮮,迅速被眾多媒體報道,并引發熱議。憑借著馬云先生的個人影響力“盒馬鮮生”迅速走紅,隨著“盒馬鮮生”爆紅于網絡,“盒區房”——“盒馬鮮生實體門店3公里配送范圍內的居住區域”這一衍生詞也被炒得火熱。
2017年7月20日前后,搜狐網、新浪網、百家號、中國新聞網等多家媒體紛紛報道備受歡迎的“盒區房”。2017年7月25日,自然人呂芫緯分別在“飲品、小吃”、“替他人推銷”、“餐廳”等相關商品和服務上申請了“盒區房”商標,而這些商品和服務正是盒馬經營領域所涉及的核心類別。
阿里巴巴集團對上述商標提起無效宣告,國家知識產權局(以下稱國知局)作出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阿里巴巴集團不服該決定,委托我所提起訴訟,北京知產法院最終認定訴爭商標應當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予以無效宣告,判決國知局重新作出裁定。
商標信息
案情焦點
《商標法》第30條: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商標法》第44條第1款:訴爭商標是否構成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案件評析:
由于“盒區房”是“盒馬鮮生”的衍生詞,我方引證了同類商品/服務上的“盒馬”“盒馬鮮生”商標,主張訴爭商標與之構成近似,易造成混淆。但由于按照商標近似判斷標準,其文字構成、呼叫方式等方面確實存在一定差異,認定構成近似的難度較高。因此在代理過程中,除了該條款,我方還重點關注了有可能會被支持的第四十四條第一款。
本案訴爭商標權利人呂芫緯(以下稱“第三人”)僅申請了30多枚商標,且除了涉案的3枚“盒區房”有明顯蹭熱點的意圖之外,其他商標并未攀附知名品牌。由于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的行為,不屬于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制的情形,若僅憑上述事實,本案難以適用該條款無效訴爭商標。
通過對第三人申請的商標的逐一檢索,我方發現其申請的“虞恒學子膳”“感動新生活”“領鮮全世界”“金峰”“堃盛”“蝦客情”等商標系其他多個企業在先使用的品牌或宣傳語,盡管這些品牌知名度不高,但坐實了其摹仿搶注他人在先品牌的惡意。此外,代理人還發現了第三人在某商標轉讓平臺上售賣商標。綜合上述事實、證據,知產法院最終認定第三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訴爭商標的注冊構成了“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應當予以無效宣告。
在商標無效類案件中,代理人對于第44條第1款能否適用的判斷,關注點往往是大量囤積商標、攀附知名品牌的行為。事實上,法院對于該條款的認定,無論商標申請數量還是搶注品牌的知名度均沒有嚴格的要求。因此,無論對方的商標申請數量多寡、知名與否,都不要輕易否定該條款適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