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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8-02-27
案件焦點
實踐中,當事人申請的商標往往已經使用了一段時間,該商標與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聯系,若不能進行注冊,將對當事人造成損失,那么通過何種正規方式使訴爭商標能夠成功進行注冊。
案情簡介
原告北京易定制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被告商評委商標駁回復審行政糾紛一案,智信禾訴訟團隊作為原告代理人參加了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后,裁定撤銷商評委做出的商標駁回復審決定,責令其重新做出決定。該判決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015年10月29日原告向商標局提交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5類 “服裝”等商品上,申請號為18187903。
2017年3月30,被告以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為由,駁回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
裁判要旨
漢字“多少”是訴爭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引證商標為純文字商標“多少”。二者構成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條的規定。
現行《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律師點評
本案系商標法律案件中常見的近似比對問題。《商標法》第三十條規定系基于我國商標注冊采用在先申請原則,在后申請人應對在先商標進行合理的避讓,以避免申請的商標不能成功注冊。本案無疑就屬于這種情況,當訴爭商標被商標局駁回后,代理律師制定了相應的訴訟策略和訴訟方案。訴爭商標能夠成功注冊當然不僅限于撤銷引證商標這一種方法,實際操作中還有多種方法均可使訴爭商標能夠成功注冊。
本案亦提醒我們,商標申請一定要盡早,我國商標申請量連年攀升新高,而大部分商標的構成元素為文字,有限的文字使得新商標注冊越來越難,僅有品牌卻無商標將會使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法律有效的保護,從而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