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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智信禾
時間:2017-08-08
案件焦點
從商標標識本身近似程度、“高德”在先知名度、顯著性等三個最重要的因素來論證。
案情簡介
2016年8月20日,被異議商標被初步審定,指定使用在第9類“導航儀器,運載用具用導航儀器”等商品上。代理人在監測到被異議商標之后及時通知異議人高德軟件有限公司,異議人及代理人一致認為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將侵犯異議人的在先商標權,異議人委托智信禾訴訟團隊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
裁判要旨
商標局支持了智信禾訴訟團隊律師的法律意見,認為被異議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高德”,整體含義與各引證商標無明顯差異,易被誤認是異議人的系列商標,雙方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如并存易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最終認定被異議商標依法不應予以核準注冊。
律師點評
異議人是中國領先的數字地圖、導航和位置服務解決方案提供商,“高德”是其核心商標,在第9類“導航儀器,運載用具用導航儀器”等商品上具有極高知名度和影響力,“高德地圖”在中國幾乎家喻戶曉。臆造詞屬性使得“高德”本身具有極強的顯著性。
異議人在9類“導航儀器,運載用具用導航儀器”等商品上擁有多項在先商標權,被異議商標“互聯高德”完整包含了“高德”二字,整體含義無明顯差異,屬于包含他人在先具有極高知名度或極強顯著性文字商標之情形。
代理律師認為,被異議商標的使用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被異議商標與各引證商標構成近似商標,因而侵犯了異議人的在先商標權。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被異議商標依法不應予以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