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態 · 中心
DYNAMIC CENTER
作者:智信禾
時間:2024-07-29
202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發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年度報告(2023)摘要》,其中最高院在第5172626號“StAPLe”商標無效宣告再審案件中認定,基于商標權的地域性,僅境外使用證據不足以認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最終認定第5172626號“StAPLe”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搶注條款的相關規定。具體案情如下:
基本案情
(再審案號:(2023)最高法行申2567號):
2006年2月23日,自然人張曉峰在第25類商品上申請第5172626號“”商標(訴爭商標),2015年10月13日獲準注冊,2020年6月27日轉讓至石獅市永毅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名下。
再審中,主要的爭議焦點之一即為:訴爭商標是否違反2013年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構成對哥倫比代庫波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響的“STAPLE”商標的惡意搶注。
STAPLE,由Jeff Staple于1997年創立,是以鴿子為標志的著名美國街頭品牌,是紐約潮流的標志性品牌之一,對全球潮流界頂級零售商施加影響。
裁定要旨:
筆者觀點:
商標權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國或地區商標法所產生的商標權,只在該注冊國或注冊地范圍內受法律保護,在其他國家或地區則不發生法律效力,不能當然地受法律保護。即在其他國家注冊但未在我國注冊的商標,在我國無法受到注冊商標意義上的商標權保護;反之,僅在我國注冊但未在其他國家注冊的商標,亦無法受到當地注冊商標權相關的保護。
除上述案件涉及的《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外,《商標法》第十三條馳名商標的判定亦釋明“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亦體現商標權的地域性。最高院的裁定對全國范圍內同類案件的認定具有指導性意義,上述案件中,最高院基于商標權的地域性,認定僅境外使用證據不足以認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足見商標權的地域性對商標保護的重要影響。實踐中,基于商標權的地域性,企業因未提前進行商標布局而出現商標維權難度大、維權費用高的情況已屢見不鮮。故企業在商標布局上需未雨綢繆,商標先行,在可能拓展市場的國家/地區提前注冊商標。以在我國注冊商標為例:
就主要面向國際市場的國內企業而言,除在商標實際使用國家/地區注冊商標外,亦可在國內進行商標布局,商標先行,以免后續轉戰國內市場時,出現他人在先已注冊相同/近似商標導致商標無法獲權,甚至使用侵權的情況。
就國外企業而言,誠如前述所列案例所示,即便商品主要銷售市場非為中國市場,亦可提前進行商標布局,避免后續開拓中國市場時,出現他人在先搶注而無法進行商標注冊的情況。